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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,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;满五年不足十年的,最长为十八个月;十年以上的,最长为二十四年。这里的「累计缴费」指失业保险缴费年限,不是养老或医保。
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,缴费时间重新计算,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,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。所以「先领几个月再上班」不会浪费额度,剩余月数会保留。
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,个人不缴费但仍享受医保待遇;部分地区还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。领取期间重新就业并参保的,应主动申报停发。
按国家规定最长 12 个月。具体月数由各省细化(有的按每满一年发若干个月),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。
不会直接影响养老金计算。但领金期间一般不能同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,断缴会减少累计缴费年限,间接影响养老金水平。
一般不能。领取要求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」,主动辞职通常不符合;但单位拖欠工资、未缴社保等情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,可主张属于非本人意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