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21.75 天计薪和《劳动法》1.5 / 2 / 3 倍标准,算清本月应得加班费。再填上公司实际用来算加班费的基数,就能看到每月被少算了多少、一年少拿多少。
看工资条或问 HR:很多公司只按「基本工资」或当地最低工资算。不知道就填和月工资一样。
算完后这里会出现一段可执行的核对清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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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费的计算公式只有一条主线——先算出你的小时工资,再乘加班倍数和加班小时数。
示例:月工资 10,000 元 → 小时工资 10,000 ÷ 21.75 ÷ 8 ≈ 57.47 元;当月工作日加班 20 小时、休息日加班 8 小时 → 57.47 × 1.5 × 20 ≈ 1,724.14 元,57.47 × 2 × 8 ≈ 919.54 元,合计约 2,643.68 元。把上面的数字换成你自己的,就是本页计算器算出的「应得加班费」。
注意:倍数只是下限。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表述是「不低于」150%/200%/300%,公司制度高于这个标准时按公司标准执行。
三步:① 小时工资 = 月工资 ÷ 21.75 ÷ 8;② 按加班类型选倍数(工作日 1.5 倍、休息日 2 倍、法定节假日 3 倍);③ 加班费 = 小时工资 × 倍数 × 加班小时数。三类加班分别计算后再相加。
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。按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: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申请仲裁不受「一年」时效限制;劳动关系终止的,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实践中能追回多久,取决于你手里的考勤、工资条等证据能覆盖多长时间,以及当地仲裁委的受理口径。
按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: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,不低于 150%;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不低于 200%;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,不低于 300%。休息日可以用补休替代,法定节假日一般不能。
月计薪天数 21.75 来自劳社部发〔2008〕3号:一年 365 天减去 104 天休息日,再除以 12 个月。日工资 = 月工资 ÷ 21.75,小时工资 = 日工资 ÷ 8。
加班费基数原则上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确定,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把绩效、补贴全部剔除、只按基本工资算,是常见争议点;各地仲裁口径有差异,以劳动合同约定和当地规定为准。
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替代 2 倍工资;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,一般不能用调休替代,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。
只能当自查参考。主张差额需要劳动合同、工资条、考勤记录等证据,并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仲裁或律师;本工具只做估算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计算口径:月计薪天数按 21.75 天、每日 8 小时折算小时工资;加班倍数按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 150%/200%/300%。未计入地方性补贴、计件工资、综合工时制等特殊情形;结果供自查参考,实际以劳动合同、工资条与当地规定为准。